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江珮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瑜婷 即玩美美妍會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美容課程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訂單等)。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匯入之帳號「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為相對人所有之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27日提出之雙方LINE對話紀錄相對人提供之轉帳號碼非該帳號,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