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70號
聲請人 林振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慧樺 等間聲請暫時處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方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是以,暫時處分須附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之本案請求,且須具相關連性。而本件暫時處分聲請狀記載其聲請目的係為與相對人「完成分割財產」,顯與本院已受理之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69號改定子女親權事件無關,其聲請是否適法?
二、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