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70號

聲請人 林振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慧樺 等間聲請暫時處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方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是以,暫時處分須附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之本案請求,且須具相關連性。而本件暫時處分聲請狀記載其聲請目的係為與相對人「完成分割財產」,顯與本院已受理之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69號改定子女親權事件無關,其聲請是否適法?

二、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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