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吳楨櫻
吳應首 吳應通 被告 黃冠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鍾世芬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