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37號聲請人 詹宥萱 相對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1年4月7日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911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
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1年4月7日經臺北巿政府
勞動局調解成立,成立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8,911元,於同年4月8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及往來明細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