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71號聲請人 胡玉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金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呂金地之除戶謄本。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的家事法庭回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