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3號抗告人 顏珮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志生 等間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9日發函命抗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上開通知並於107年8月14日送達於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