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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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15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被告 高振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 板小 字第 3158 號裁定(113.10.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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