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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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906號
原告 呂曼寧
被告 何雨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3年9月9日113年度板小字第290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回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