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齊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家齊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1所示之詐欺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2萬元確定,且附表編號2至21所示之詐欺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8年10月9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應為適當。 爰揆 之上開說明,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罪,罪質類同、侵害法益皆為財產法益,犯罪時間於107年11月間、時間間隔相去不遠,及行為態樣均屬相同(均為擔任車手提領詐得款項之行為),暨次數、手段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年(共3罪│年3月。│1年4月│年1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07年11月│107年11月│107年11│107年11月│││22、23日│23(2次)│23日│月23日│28日││││、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99號││年度案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5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548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784號││├────────────────────────────┤││編號1至1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編號│6│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8月(共30罪)│││1年8月│月(共6罪│月(共2罪│。│││。│)。│)。│││├────┴─────┴─────┴───────────┤││編號6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11│107年11月│107年11月│107年11月19(8次)、│││月28日│17、21、26│20、26日│21、22(7次)、23(2││││、29(3次││次)、24、25、26(5次││││)日││)、29(4次)、3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454號、108年度偵字第1382、1389││年度案號│、1555、2089、2214、2516、2715、1649、3528、427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9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258、22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14日│├───┼────┼────────────────────────────┤││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258、2259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8號││├────────────────────────────┤││編號1至1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編號│10│11│12│13│1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年2月(共│年1月(共│(共5罪)。│1年4月。│7月(共│││2罪)。│4罪)。│││2罪)。││├─────┴─────┴──────┴────┴────┤││編號6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07年11月│107年11月12│107年11│107年11│││9、29日│8、12(4│、19、20、26│月15日│月27、30││││次)日│(2次)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454號、108年度偵字第1382、1389││年度案號│、1555、2089、2214、2516、2715、1649、3528、427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9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258、22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14日│├───┼────┼────────────────────────────┤││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258、2259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8號││├────────────────────────────┤││編號1至1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編號│15│16│1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有期徒刑1年5│有期徒刑1年1月。││宣告刑│月(共3罪)。│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3日│107年11月22日│107年11月8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236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年度案號││454號、108年度偵字第││││1382、1389、1555、2089、││││2214、2516、2715、1649、││││3528、427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9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4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6日│110年2月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4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31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12日│110年3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770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74號││├───────────────┴────────────┤││編號1至1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編號│18│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2月,併科罰│1月,併科罰│3月,併科罰│月,併科罰金新│││金新臺幣1萬│金新臺幣8千│金新臺幣1萬│臺幣1萬元。│││5千元。│元。│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7年11月13│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19│107年11月19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79號││年度案號││├───┬────┼────────────────────────────┤││法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3月16日│├───┼────┼────────────────────────────┤││法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判決│110年4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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