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20號債權人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許美娥 即揚名美食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美娥即揚名美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