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張祐誠 訴訟代理人 張漢生 被告 黃嘉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