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 蕭秀霞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對人即債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聲請人切結全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經本院調查其名下確實無財產,另聲請人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亦查無投保資料,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本件無清算財團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全無投保資料)、聲請人切結書、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