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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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婉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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