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3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345號

原告愛丁堡王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欣慧

訴訟代理人 林惠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瑞斌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提出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最近一次區權會之會議紀錄(含主任委員當選之會議紀錄)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梓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