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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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34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欣慧
訴訟代理人 林惠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瑞斌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提出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最近一次區權會之會議紀錄(含主任委員當選之會議紀錄)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