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579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李世強

被告 羅瑋薇 住○○市○鎮區○○○路000號十七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十七樓之5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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