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建簡字第37號
原 告 桓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伍佰捌拾玖元;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就「教育部補助萬豐國小九十三年度國民中
學老舊校舍整建計畫硬體工程」、「台中縣豐原市福陽國民
小學第一期及第二期新建教室工程」、「大里市立圖書館新
建工程」等工程案件之塑鋼門部分之工程。約定由原告承攬
施作,而上開工程完工後,被告尚積欠原告工程款計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給付,亦未獲清償。爰
主張依據兩造所簽訂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工程款1905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民國95年
10月23日起(原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嗣減
縮為上開請求)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契約書
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
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次按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與被告簽訂有工程承攬契約,且工程已完成,而被
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0589元未為給付,業如前述。從而,原
告主張依據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1905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95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另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
2100元,由敗訴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