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4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樓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玖仟 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9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邱柏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