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蔡旻蓁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蔡宗榮 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蔡宗榮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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