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8號附民原告 林明貴 附民被告 呂秀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541號誹謗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
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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