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0號附民原告 潘芷嫺 附民被告 龍萬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6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