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6號聲請人 陳文炳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後紅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後紅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後紅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4年6月6日報經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9年11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8冊、第53頁、第401號),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2年3月20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如附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得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後紅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該基金會於102年3月20日召開之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惟觀之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1條之修訂僅係因應高雄縣市合併而有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訂立,並非因該基金會有何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始行修訂,而上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尚與民法第62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後紅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條號│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1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99年12月高雄│││十九條暨高雄市教育事│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縣市合併,確│││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準則組織之,定名稱為│立依據。│││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財團法人高雄縣立後紅││││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後紅國民小學教育發展│會(以下簡稱本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