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環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繼宗
相 對 人 丁明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職
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
,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28條、436條之9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其金額係10
0,000元以下,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
次查,兩造雖於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3條約定由買賣標的
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然本件聲請人為法人,且其記
載合意管轄約款之契約書,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約款,
依前揭說明,即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
而相對人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路○○○巷○號2樓,
有相對人之陳報狀及戶籍資料查詢1紙在卷,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