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丙○○與被告戊○○間就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確認被告丙○○與被告乙○○間就坐落雲林縣○○鄉○○段四八六之一號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前為擔保向原告之借款,提供其所有坐落雲林縣○○鄉○○
段○○○○號、四八六之一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予原告。被告丙○○屆期無法清償貸款,原告乃聲請拍賣系爭土地,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四九七號執行拍賣中。詎被告丙○○竟串通被告戊○○、乙○○主張就系爭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以致系爭土地因不能點交而無人應買,顯有影響原告法律上之利益,原告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訴請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三、證據:提出擔保放款借據、抵押借款契約書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丙○○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1、農會與人民借貸關係間,常以經濟上強者之姿,趁農民需錢孔急之際,訂立不平等之契約條款,限制被告對土地之使用收益,有違物盡其用之經濟效用原則,是兩造間抵押借款契約第十三條規定應屬無效。
2、原告所有四八六之一號土地出租與第三人,每分每年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元,一一五一號土地出租與另第三人,種植釋迦果樹,約定每季收成後以獲利部分與出租人,均有對價關係,該當租賃契約。且該租賃契約成立在抵押權登記之前,效力優先。
二ˋ戊○○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與被告丙○○間之土地租賃契約,訂立約有七、八年之久,沒有書
面契約,原約定租金一分地二千五百元,附帶有約定如收成狀況良好,則多補貼些金錢,租金有時收取,有時未收取。前幾年都未再繳交租金。
三ˋ乙○○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約在十年前承租系爭土地,租金每年五千元,種植花生等作物,當初有關土地租賃契約事宜,均是與被告丙○○之妻洽談。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四九七號執行卷宗。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聲請法院執行拍賣被告丙○○所有之系爭土地,因被告戊○○、乙○○,主張就系爭土地有租賃權存在,致兩造就租賃關係是否隨同移轉於拍定人乙事,有所爭議,進而影響原告對於被告丙○○債權之獲償可能性,故應認為原告就被告間是否存在租賃關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三、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依上開判例之旨,自應由被告舉證證明法律關係存在。經查:依被告所述,渠等間之租賃契約均未定有書面,亦未訂有期間,被告戊○○甚且已有多年未繳交租金,亦未有繳交租金之收據,此均有悖於一般租賃習慣。再者,被告丙○○稱:租賃契約均是由其與被告戊○○、乙○○訂立云云(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然乙○○確稱:租賃契約係伊與被告丙○○之妻洽商等語(見九十年五月三日言詞辯論筆錄),二人所述顯有不同,是渠等間就系爭土地是否真有租賃關係存在,即有可疑。又訴外人許淑娟於本院執行處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查封筆錄中陳稱:一一五一號土地現由陳先生種植釋迦,四八六之一號由親戚耕作,均未訂立租約,如果耕作有賺錢會給一點錢,但已經好幾年沒有給了等附和被告說辭之語,然其為被告丙○○之女,關係密切,尚難僅憑其說詞即遽為有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存在,揆諸首揭判例要旨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規定,被告就有利於己之事實既怠為舉證,自應承受敗訴判決之危險。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