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 黃新生
黃冠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素鈴
葉素美 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曾金陵訴訟代理人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 律師被告高雄市美濃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敏達 訴訟代理人 吳大明
郭世熙 陳志瑋 林建宗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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