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6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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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6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代理人   許靜如
被   告  許俊鴻
       許俊雄許水淵 之繼承人
       許俊傑 即許水淵之繼承人
       許俊偉 即許水淵之繼承人
       許偵倚 即許水淵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程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許俊雄、許俊傑、許俊偉、許偵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水淵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許俊鴻、程惠珠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
壹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五年九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許俊雄、許俊傑、許俊偉、許偵倚
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水淵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許俊鴻、程惠珠連帶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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