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71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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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劉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71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下午2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11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