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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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953號債權人 徐文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怡舜 、 王鳳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怡舜、王鳳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認定得對王鳳螺請求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王鳳螺之請求。
三、請具狀敘明兩造合夥事業之名稱,並提出合夥事業之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兩造簽署之四份合夥契約書所載債權人應出資金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00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合夥事契約書項目、本金、紅利、計算依據及方式、債務人已給付各該項目之金額、尚未給付金額、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