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告 蘇乙峻 即乙峻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38,743元,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5,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楊宗霈附表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830,997元)1利息830,997元113年3月24日113年7月8日5.23%12,740.66元2違約金830,997元113年4月25日113年7月8日0.523%893.04元小計13,633.7元項目2(請求金額207,746元)1利息207,746元113年3月21日113年7月8日5.23%3,274.42元2違約金207,746元113年4月22日113年7月8日0.523%232.19元小計3,506.61元起訴前附帶請求17,14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055,883元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