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唐壽生 被告 傅育伸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易字第646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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