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0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091號債權人 朱月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定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約定清償期為103年6月30日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請求原因事實中借款金額未填寫,請確認借款金額為何?㈢本票提示日期為何?㈣請求之釋明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