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三號
聲請人台灣太陽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吳采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一九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玉如~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晟鈦股份有限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柒拾萬陸仟壹佰貳│0000000│││││樹分行││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