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建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就滯納金請求利息之依據。(台端聲請狀所列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係新台幣48,525元及滯納金5,850元,其中54,375元自民國……計算之利息,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