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58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吳忠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張嘉崴

附表: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起迄日

信用卡

33,302元

14.99%

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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