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億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400元(即系爭土地面積141平方公尺x9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479,4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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