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馮文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0號),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文君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馮文君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聲請人即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