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馮文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0號),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文君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馮文君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聲請人即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