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號

聲請人 林志諺

相對人 彭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8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236554)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簽發,同年12月8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236554)。詎屆期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票載金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背面(上至下)有「楊○○C290****19」「0955****226」「小微清水灣」等記載,勾稽系爭本票未記載受款人,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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