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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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0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庚0000000相對人乙0000000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林夏子 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月11日至94年2月10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林夏子於93年11月13日開立本票金額1,041,135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另案外人林夏子於95年11月22日死亡,上列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0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壽豐鄉│大湖腳││380│旱│││22100.24│1/4│林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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