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建築物拆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09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人 陳榮興 被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人 劉培東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物拆除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有明文。
二、查原告不服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民國(下同)108年1月30日營陽環字第0000000000A號函及處分書提起訴訟,惟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北投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此亦有108年6月25日內政部訴願決定書臺內訴字第1080031721號之教示條款內容在卷可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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