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43號原告 韓選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