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917號
107年度簡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400、5011、258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被告有多件竊盜案件分別起訴,認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所處之刑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游峻弦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