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官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2860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