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調裁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調裁字第47號聲請人 蔡依伶 相對人 蔡正源 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1頁倒數第5列關於「 徐麗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 賴金鳳 」;同頁倒數第3列關於「
103年5月1日」,應更正為「103年5月29日」。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楊家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