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翊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85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趙雪瑛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