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陳崇城 債務人 蘇莉涵 即 蘇順福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 即蘇順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順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