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慶淋 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