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慶淋 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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