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賴素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邱美龍┌──────────────────────────────────────┐│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民國)│(新臺幣)││├─┼────┼──────┼────┼───────┼─────┼─────┤│1│賴素嬌│彰化商業銀行│空白│104年12月10日│772,800元│KN0000000││││羅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