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莊人菊
郭素美 陳文祺 莊桂松 原告與被告聯英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5,51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㈠宜蘭市○○○○段○○○○號土地:
43,700元/㎡(公告土地現值)x2.05㎡(請求返還土地面積)=89,585元。
㈡宜蘭市○○○○段○○○○號土地:
50,588元/㎡(公告土地現值)x3.28㎡(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65,9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