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0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之稅單資料),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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