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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