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續字第27號),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並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94年12月16日下午3時50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佩真